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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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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取缔多层次 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1994]221号

  【发布日期】1994-11-04

  【生效日期】1994-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

取缔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京工商发(1994)221号1994年11月4日)  近一时期,本市出现了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手段,牟取暴利。一些不明真象的人,自愿参加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造成上当受骗。这种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立即取缔和制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凡擅自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和组织者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报告传销情况,接受审查。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县处及县处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将从事传销活动中取得的不正当收入退出;保证不再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纪律处分。

 三、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及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盈利为目的的传销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在违法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个人自负。

 四、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应立即对现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执行本《通告》过程中,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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