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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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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来访工作秩序的 项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13

  【生效日期】1984-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维护来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来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来访人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各级信访部门制定的为保证来访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来访人反映情况尚未查明或要求合理但一时尚未解决,本人要求过急,坚持立即解决不走的,由来访人所在单位派人将其接回,认真查明情况,正确处理。

三、来访人所提问题已合理解决,又提出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纠缠不走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公安部门协助动员其离开现场,并对其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来访人扰乱办公秩序,屡教不改的,或在领导机关、中央领导同志住地滋扰闹事,拦截领导同志汽车的,或在接待处所扬言行凶闹事、毁损公物、张贴涂写标语、煽动群众、强占办公处所、抢吃抢喝、辱骂殴打接待人员的,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信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公安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根据不同性质和问题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拘留、劳教、逮捕。在事实未查清以前,可先送劳动工地(即阴山嘴沙石场),边劳动,边审查,或予以收容审查。

五、对来访人患有精神病(或疑似精神病)、麻风病的,公安部门协助使其离开现场,并由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诊治,病情较轻者交由所在单位和其家属认真看护,不使到处流浪;病情严重者,由卫生部门收容治疗,所需费用由其工作单位或其家庭负担,本人无工作、家庭生活又确实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对外地精神病患者,由公安部门收容并遣送原地。

六、处理手续:

1.在中央、国务院接待室无理取闹的,由中办信访局或国办信访局书面说明来访情况,由市信访办或有关单位书面说明其问题性质,由市公安局按上述处理原则办理。

2.在市委、市政府接待室无理取闹的,由接待室提出书面材料,经市委或市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批请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节按上述处理原则办理。

3.在各区、县或其所属基层单位无理取闹的,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材料,经区、县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区、县长批请有关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处理原则办理。

4.在各局、各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无理取闹的,由各局、各总公司提出书面材料,报请市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批请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处理原则办理。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三日京政办发〔1984〕67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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