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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996号
【发布日期】1995-06-11
【生效日期】1995-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和
幼儿园幼儿住院保险仲裁收费的复函
(1995年6月11日京财综(1995)996号)市红十字会:
你会京红(1995)15号文“关于北京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费事项及其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4)94号文件精神,同意你会聘请专家组建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
委员会所收取的仲裁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仲裁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有关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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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8db015f738789dee805fde95d2be2486e3016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