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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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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 林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6号

  【发布日期】1997-04-16

  【生效日期】199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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