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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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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34号

  【发布日期】1999-05-24

  【生效日期】1999-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在全市

开展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房地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按期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意见

          (市房地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土地登记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重要措施。做好土地登记工作,对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属档案,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及为进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准确的土地数据和图件资料,使土地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登记的内容与范围

  土地登记主要是按街道查清每一宗地的相对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他项权利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基本状况。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近郊建成区、远郊区县、建制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区,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进行土地登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具体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确定。

 二、登记的依据

  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市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由北京市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各区县也要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以区县为单位进行,于1999年6月全面展开,力争在2002年以前基本完成。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土地登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计划安排,统一组织培训。申请登记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市土地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时间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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