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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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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29号

  【发布日期】1999-05-05

  【生效日期】1999-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意见

     (市版权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1999年4月13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北京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重点地区,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使用计算机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切实提高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

 二、为扶持正版软件的开发、销售,抑制盗版软件的蔓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和单机应用中要自觉购置正版软件,并给予资金保证。

 三、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严重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者,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版权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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