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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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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6]京房改办字第005号

  【发布日期】1996-01-15

  【生效日期】1996-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

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1996年1月15日(96)京房改办字第005号

京财建(1996)7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老干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的精神,房租提高后,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离休干部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

  1.离休时的标准工资;

  2.离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3.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4.书报费;

  5.洗理费;

  6.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它收入部分”(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4、5款不重复计算且不包括用车定费包干费)的数额。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护理费、护理补助费、用车定费包干费、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按参加革命时期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困难补助费和老红军每月的100元生活补助费等。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离休干部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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