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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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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7-29

  【生效日期】1987-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

“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我市从1987年起,在工业系统部分重点企业(名单附后)进行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所有工种、岗位新补充和更新人员,都必须经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持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者,方能录用。

二、试点企业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培训计划,设置专业,实行专业定向培训。首先要办好自己现有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与教育部门联办的职业高中,也可委托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劳动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组织或社会团体举办的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现有没有举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单位,可以单独,也可以和教育、劳动部门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也可以选择一些生产经营网点,办成培训实体,把就业培训与生产经营服务结合起来。对试点企业提出的委托代培或联合办学要求,教育部门要给予优先考虑。

三、试点企业新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懂得业务的领导班子;

2、有一支专职、兼职结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

3、有完整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有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教室、实验场地)。

四、试点企业所属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开办、调整、撤销,需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并报市经委和劳动局审查备案。正式备案后,所颁发的结业证书,才具有资格证书的效用。

五、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产品质量以及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培训内容可有所侧重,但理论课与实习课一般按4∶6的比例掌握。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班和学徒生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均应经过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部分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应由各局(总公司)按行业进行统一编写审定。

  培训应根据开设的课程,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学制一年以上的培训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材,一般由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和培养目标选定,其余可由企业按教学大纲要求自行选定或编写。

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普通的、简单操作工种的工人,培训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一般技术工种,培训期不得少于6个月;技术较复杂的工种,培训期不得少于一年。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但不计算工龄。奖学金和助学金开支可由企业营业外支出的技工学校经费中单列。

七、职业技术培训的实习场所,凡定向培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不定向的,由办学单位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各企、事业单位应给予支持。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报酬和工伤处理等,均按技工学校在校生实习期间待遇办理。

八、招生。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招生工作按市统一规定进行。企业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下列程序招生:

1、用人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工计划、工种情况及培训计划;

2、各局(总公司)根据市批准的招工计划,对各企业计划进行平衡,制定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局备案;

3、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和企业的培训力量,决定是否自办或委托外单位代培,或与教育、劳动部门联合培训;

4、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后,在各街道张榜(或登报)公布招生简章,公开组织报名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招生时间由办学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商定。

九、考核录用。

 培训的结业考核,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由经正式批准的办学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凡定向培训或委托代培的,需要有用人单位参加。

  考核合格者,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水平,作为学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被录用人员的使用要与其所学专业对口,不对口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对口的专业证书。录用手续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83)市劳资字第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某些企业特殊专业工种确需以师傅带徒弟培训时,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并上报市工业系统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招收学徒生,招收手续按(84)市劳服字第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工种的不同,学徒生培训可侧重实际操作训练。学徒生培训期间不计算工龄,不算作职工人数内,不计算劳产率,生活待遇可参照技工学校在校生实行的奖学金、助学金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并办理录用手续。学徒生培训的奖学金、助学金开支,可由企业营业外支出的技工学校经费中单列。

十一、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局(总公司)和试点企业,可成立有教育、劳动、计划等部门参加的就业前培训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和落实就业前培训规划,审查批准各种职业培训班的开办,组织考核和发证,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情况等。市经委、计委、文教办、劳动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北京市工业系统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劳动处和教育处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十二、对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招用未经过培训人员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市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并有权取消已下达的招工指标。

  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工业系统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6月6日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29日京政办发〔1987〕120号文件转发

附:北京市工业系统“先培训、后就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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