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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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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8-12-31
   

京城管执字〔2004〕80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近期,在黑车查处过程中,各区、县城管大队反映出较多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有效履行职能,市城管执法局针对反映出来的几个突出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提出《关于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请各区、县城管大队(分局)转发各分队,并在查处黑车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2.乘客证明样表。


二○○四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城市 管理 黑车 通知
抄送: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04年9月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明确黑车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现就查处黑车过程中适用依据、证据要求以及相关措施、手段,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黑车”查处适用的依据
  除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黑车和黑导游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录及相关文书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4〕16号)规定的交通管理方面法规的案由和依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适用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依据对“无经营执照经营(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人力三轮车、摩的)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由为“无照经营”。
  (一)适用“无照经营”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
  当事人确有生活困难,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有明确表示要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可适用“无照经营”实施行政处罚。
  “确有生活困难”是指,当事人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生活困难”的书面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明确表示要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人出具表示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从事黑车运营行为的“保证书”。
  (二)适用依据和标准
  1.无照经营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或小公共汽车业务的,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实施处罚,但是处罚额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2.无照经营人力客、货运三轮车或摩的业务的,适用《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实施处罚,但是鉴于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为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原则上应当对非法经营使用的工具(三轮车、摩的)予以没收,对于已经依法作出没收处罚的,可不再处以罚款。
  二、明确“黑车”查处证据要求,简化适用的文书
  (一)查处黑车案卷中应具备的证据
  1.现场照片(反映车牌号、车型、车外观情况);
  2.乘客证明材料(形式可以是填充式的“乘客证明”或者填充式乘客“询问笔录”,乘客证明应当有乘客的真实姓名和住址);
  3.《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现场《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写姓名、日期即可);
  以上3项是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最低证据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制作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可以为填充格式。
  (二)文书适用
  1.可以参照市局制作的关于黑车查处的规范案卷,将主要文书改为填充式文书;
  2.使用填充式的《乘客证明》(见附件2)。
  三、明确执行手段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和送达,又难以查明当事人住址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登载在发行范围为北京市区域以上的报刊、媒体上。经公告60日,当事人仍然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第三人对暂扣车辆主张权利的,行政机关经集体讨论,可以将暂扣物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变卖后,超出罚款额部分,交行政机关所属地区人民法院提存。

 

附件2:乘客证明样式

乘 客 证 明

  乘客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
  我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乘坐车号为:       的汽车到                   ,约定车费:  元。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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