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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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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放开饲料粮及饲料价 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粮[价]发[1992]772号

  【发布日期】1992-11-25

  【生效日期】199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放开饲料粮及饲料价格的通知

(京粮(价)发(1992)772号、京财商(1992)

2398号1992年11月25日)各区县粮食局、物价局、市饲料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2〕70号“关于进行鸡蛋、蔬菜、肉价格改革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放开肉、蛋、菜价格,同时放开饲料粮及饲料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饲料粮价格的范围

  放开饲料粮价格的范围包括:蛋鸡、肉种鸡、猪饲料和扶持边远乡镇的专项饲料。平价饲料只保留奶牛饲料。

 二、放开饲料价格的作价办法

  为实现平稳过渡,12月15日以前,饲料企业仍要严格执行原饲料作价办法,15日以后取消原饲料作价办法。价格随行就市,由企业自主安排,不再受经营环节和各种差价率、利润率限制。

 三、调价期间饲料供应办法和价格

  1.对已核批的1992年粮食年度(自1992年4月1日至11月30日),猪、蛋、鸡、肉种鸡饲料和边远乡镇专项饲料,凡在有效期之内的,仍按平价供应。供应期限到1992年12月15日止。

  2.对养殖单位1992年11月交售的商品猪,合同定购鸡蛋尚未核批平价饲料的,在12月5日前,凭商业收购部门开据的收购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饲料核批手续,饲料部门仍按平价供应,供应期限到1992年12月15日止。

  1992年12月1日至15日,对购买饲料的用户,优先供应11月1日至12月5日核批的饲料。

  3.在规定期限内未买回的饲料,不允许先收钱走销售后取料。对这部分应供应而未能供应给用户的饲料,经核实后补贴办法另行研究解决。

  4.对1992年12月1日以后交售的商品猪、鸡、蛋和饲养的种猪、蛋种鸡、肉种鸡以及边远乡镇专项饲料,不再核批平价饲料,一律改供议价饲料。

  5.奶牛饲料供应价格和供应办法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四、12月15日之前,饲料厂所用饲料粮,仍执行平价调拨。12月16日起停止平价饲料粮调拨。

  截止至12月15日,饲料企业结余的平价饲料及饲料粮,经统计核实后,按议价结算,其平议差价返还给仓储企业抵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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