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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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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 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83号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对于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领导。为每个公民编制身份号码,并保证号码的唯一性、准确性,是一项重大社会工程,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供有力保障,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对按期完成编号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二、编号赋码工作的具体步骤及要求。公民身份号码基本载体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各基层公安机关要依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按照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编号赋码的原则,在2000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居民身份号码的编号升位工作。自2000年7月1日开始为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和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证件及自愿要求换领18位号码身份证的公民,制发18位号码居民身份证。编号赋码工作技术性强,校验码计算复杂。为保证编号赋码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任务,各基层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的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千方百计落实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以确保1999年年底全市公安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完毕,为按期完成编号赋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今后在办理各种事务中,凡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均须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是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邮政电信、民航、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互查系统。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推动这项工作在本市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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