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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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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 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税计[1993]804号

  【发布日期】1993-12-14

  【生效日期】1993-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银行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计(1993)804号、京财预(1993)

2526号1993年12月14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税发〔1993〕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制改革的要求及我市税收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对新税制出台后,税收缴款书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仍使用原专用缴款书外,其余各税种均可使用此种通用税收缴款书。

 二、原有各专用缴款书能够满足新税制使用要求的,仍可继续延用。

 三、实行新税制后,对不适用的缴款书如:中央四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缴款书;产品税缴款书;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缴款书;特别消费税缴款书;工商统一税完税证等停止使用。可由各区、县税务分局组织清理,造册登记,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四、采用计算机开票的,其缴款书格式按新的通用税收缴款书的格式印制。

 五、税收缴款书内容的填写,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齐全。其中“收入机关”填写同级财政机关,“预算科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科目的名称填写。“款”“项”汉字及代号填写正确。对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应事先在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收款国库栏上加盖明显戳记。

 六、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后,凡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应单独开票,在规定的“款”、“项”级科目中入库;对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后随正税一并缴库,月底由各分局进行科目更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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