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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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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6]2080号

  【发布日期】1996-11-28

  【生效日期】1996-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

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京财建〔1996〕2080号)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6〕621号《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根据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必须依据和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和突破国家统一规定,确保国家财务法规有效实施。

 三、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应在企业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由财务部门具体操作,共同完成。修改完善后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最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投产经营前报送财政机关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投产营业后6个月。筹建期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先制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备案。

  鉴于本通知发布前未对企业报送备案文本时间作具体规定的实际情况,现明确: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制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在1997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在本通知发布前。

 五、实行审核制度,财政机关在接到备案后30日如无异议企业可以执行。财政部门如发现与国家规定不符或违背有关财政政策时,将书面通知企业修改。企业修改后的制度应在一个月内报送财政机关。

 六、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一经确定,亦同时做为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成本核算的依据。企业如变更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亦应按上述规定报送备案,并加以说明。为保持会计核算的完整和可比性,管理制度内容大的原则修改变动应从新的会计年度起执行。

 七、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时上报备案。

  附: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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