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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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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外资委批字[94]第230号

  【发布日期】1994-02-15

  【生效日期】1994-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中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4年2月15日上海市外资委、工商局、证管办

沪外资委批字[94]第230号)市府各委、办、局、区、县:

  为使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范化,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称B股)的企业改组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程序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需发行B股的企业申请改组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在向其主管部门上报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等全部材料的同时,需抄报市外资委和市工商局。市外资委根据外商投资政策对申请设立的“股份公司”进行初审后,向“股份公司”的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与否的审定意见,并抄送市证管办、市工商局和申办单位。

 二、申办单位凭市外资委同意的审定意见到市工商局办理“股份公司”名称的核准手续。

 三、市外资委在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股份公司后,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股份公司上报的章程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核发同意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股份公司”凭市外资委批文到市工商局办理筹建登记手续。

 四、“股份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设立并发行股票或其他企业改组设立发行B股,且外资股份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时,凭市证券办同意发行股票的批文和有效的股票承销协议书向市外资委申领“股份公司”的批准证书。

 五、“股份公司”募足股份并召开创立大会后,按规定手续向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对“股份公司”设立程序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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