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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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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台工作业务经费开支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台字[1992]5号

  【发布日期】1992-03-10

  【生效日期】1992-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台工作业务经费开支的通知

(1992年3月10日京台字(1992)5号、

京财行(1992)486号)各区、县台办、财政局:

  根据国机地编(1991)32号文件及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1)16号文件要求,为适应对台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区、县台办已相继建立。现将台办建立后所属工作业务经费开支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开支范围

  1.接待费:对来京的台湾同胞,经领导批准安排的在京参观、旅览宴请费用。宴请标准可参照外事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台湾上层联络工作费用。

  3.在京上层台属和知名人士,出境会亲、访问时,需设宴送行的费用。

  4.各种对台联谊活动及年节举办的台胞,台属的茶话会或联欢活动费用。

  5.组织有重要影响的上层台属外出参观活动和特殊生活困难的临时补助费用。  

  6.购置对台工作所需的设备(含对台宣传器材)及制作对台宣传品的费用。

  7.召开对台工作会议,培训对台工作干部的费用。

  8.对台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

 二、经费开支办法

  区(县)对台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编报专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应尽力保证对台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

 三、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台办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台工作业务经费在“业务费”中列报。

 四、本通知自1992年4月起执行。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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