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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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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公司、私营企业、待业求职等人员申请“会计证”进行培训考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会[1993]1563号

  【发布日期】1993-08-20

  【生效日期】1993-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公司、私营企业、待业求职

等人员申请“会计证”进行培训考试的通知

(京财会(1993)1563号1993年8月20日)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会计法》,我市自1986年开始对财会人员颁发“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局京财会(1992)1095号文件又明确规定“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者即可正式从事财会工作,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工商户、民办公司、无主管公司、私营企业大量出现,都迫切需要配备会计人员,以便加强经济核算。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在职人员和待业人员,也需通过学习,取得“会计证”,以便调换工作或谋求职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人才流动,使上述人员能够从正常渠道取得“会计证”,经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这部分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会计证”。并实行统一管理,现就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凡在我市个体工商户、民办公司、无主管单位的公司、私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工作的人员;

  2.凡在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的人员;

  3.人事档案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待业求职人员。

  上述人员,不论现在是否从事财会工作,都可以申请颁发“会计证”。

 二、颁发程序

  1.颁发工作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2.要求颁发“会计证”的人员,首先在当地财政局报告,并填写“北京市颁发‘会计证’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一式二份,区县财政局留一份,上报市财政局一份。

  3.报名时需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求职证。报名时交一寸近照相片两张,交报名费30元(含试卷命题、印刷、评阅等费用)。

  4.各区县财政局报名时间自199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5.各区县财政局请于12月15日,将本区县报名人数上报市财政局,同时交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和试卷领取单。汇总报名后一律不予补报。

  6.参加由区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科与本区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联合举办的培训班,并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培训辅导时间由各区县财政局自定。

  7.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由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统一编号的“会计证”。

 三、考试内容

  1.会计人员必读;

  2.会计学基础知识;

  3.《工业企业会计》或《商业企业会计》任选一门;

  4.珠算技术通过普通五级(已取得北京珠算协会五级证书者可免试)。

  上述考试内容总的培训辅导课时不得少于150学时。所用教材,除《会计人员必读》用市财政局主编的和《会计学基础知识》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主编的以外,其余教材任选。

 四、考试时间

  1.全市统一考试时间定于1994年1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

  2.珠算技术通级可由区县财政局在培训期间随时进行,全市不再统一通级时间。

  3.各区县财政局持试卷领取单提前一天到市财政局领取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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