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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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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强外地未成年工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6]154号

  【发布日期】1996-07-03

  【生效日期】1996-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加强外地未成年工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京劳就发〔1996〕154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在京办事机构: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1994〕498号)和市政府1995年14号令《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2.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特别是外地来京未成年务工人员的就业管理。

  3.各企业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中年满十六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应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职安发(1995)132号文,首先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各区、县劳动局劳保科核发),对未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的,各办证机构均不予以核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4.对在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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