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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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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源建设集资取费 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3]17号

  【发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源建设集资取费标准的批复

(京政发<1993>17号)市计委、经委,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你们《关于调整<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取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本市《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1>2号)中的取费标准已不适应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为筹集更多的办电资金,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4月1日起,对电源建设集资的取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用户一次性缴纳的,集资标准由每千瓦供电能力2000元人民币调整为4000元人民币。

 二、用户分期缴纳的,集资标准由每月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0.16元人民币调整为0.30元人民币。

 三、新建住宅(含单位自建宿舍)新增用电,集资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人民币调整为40元人民币。

 四、除上述取费标准调整外,《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的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199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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