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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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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法租赁买卖社队土地建职工住宅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3]51号

  【发布日期】1983-03-29

  【生效日期】1983-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法租赁

买卖社队土地建职工住宅问题的通知

(京政发〔1983〕51号)  关于在北京地区非法租赁买卖社、队土地清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上报国务院。根据有关区县的反映,为妥善解决居住在违章建筑中有关人员的粮食、副食供应、小孩上学、治安管理等问题,有必要先对市属单位违章兴建的职工住宅进行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非法租赁、买卖(包括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协议”、“合同”一律无效。其土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没收。

  二、已建成的职工住宅与当前建设无矛盾的,职工可以继续住用。但房屋的产权收归房管部门,建房单位向房管部门交五年的房屋修缮费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交纳市政、商业等配套费用后,由区负责按一般住户,解决其吃粮、副食供应等有关问题。今后城市发展需要占用该项用地时,进住的职工由原建房单位负责拆迁安置。

  已建成的职工住宅与当前建设有矛盾的,必须限期拆除,已进住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原建房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局负责解决。

  三、社、队出租出卖(包括变相出租出卖)土地的非法所得,扣除土地补偿费后(包括资金、材料和其它物资),由区人民政府没收。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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