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的良好秩序的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的良好秩序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1]136号

  【发布日期】1981-11-10

  【生效日期】1981-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京政发〔1981〕136号)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集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77a755e5422de50399ee3efdec28a7808a316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