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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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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口粮指 实行财粮两局双重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6]1328号

  【发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1996-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城镇居民

口粮指标实行财粮两局双重管理的通知

(京财商(1996)1328号1996年9月5日)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

  为了贯彻“米袋子”市长负责制精神,适应粮食行业两线运行的需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本着既要合理安排计划,节约财政开支,又要合理分配粮食确保市场供应的原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联合规定,城镇居民口粮销售计划指标,由区县财、粮两局实行双重并管,并实行计划预报制度。

 一、各区县城镇居民口粮全年总计划由市局年初下达。

 二、城九区、各郊区县每月居民口粮计划申请表统一报粮食局、财政局。

 三、报表统一格式(见表一、表二),由区财政、区粮食局双重签章上报。

 四、表一上报日期为每月十五日前,报下月预定计划;表二上报日期为每月六日前,报上月情况。报粮食局市场处、财政局商管处各一份,并同时报粮食局结算中心一份。

 五、在居民口粮范围内计划供应的数量,市粮食局结算中心给予拨补0.22元/公斤。

 六、各区县暂按居民口粮每人每月9公斤的标准安排计划。

 七、预定计划有出入时,在本月25日前追加计划,报追加计划表(见表一)。

 八、上报后的预定计划经市粮食局确定后实施。

 九、此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表一、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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