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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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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 强教育费附 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7]360号

  【发布日期】1997-04-09

  【生效日期】1997-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

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京财行〔1997〕360号)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预算法》、《教育法》,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做到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请各区、县财政局从今年开始,每年在年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后,将审议通过的你区、县本年度财政预算中教育经费(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支出等)预算安排情况及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情况函报我局。

 二、切实加强对城镇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城镇、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及时按规定分别入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当年本级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各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教育经费一方面供不应求,另一方面又存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应增加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精打细算,专款专用,妥善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市对各区县教育部门的大型修缮、购置等专项经费实行使用资金合同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既要保证市下达专项经费及时到位,又要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落实有关各项配套资金。对不按规定履行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的区县,市将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扣回补助专款或以后年度核减市补助专款等措施,以提高市下达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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