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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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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费注册费养犬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727号

  【发布日期】1995-05-11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费注册费养犬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京价(收)字(1995)

第121号京财综(1995)727号)房山、门头沟区、密云、怀柔、顺义、平谷、延庆、昌平、大兴、通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经与各远郊区县协调衔接,现对一般限养区内类区划分和养犬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一般限养区划分为重点限养区,农村平原一类、二类,农村山区一类、二类地区。具体类区段划分,由区县政府确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养犬登记费:每只犬第一年重点限养区为4000元,农村平原一类地区为1000元,平原二类地区为500元,农村山区一类地区为200元,山区二类地区为100元(以上收费均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在规定实施之日三个月内登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分别减收1600元、400元、200元、80元、40元。

 三、年度注册费:每只犬重点限养地区为1600元,农村平原一类地区为400元,平原二类地区为200元,农村山区一类地区为80元,山区二类地区为40元。

 四、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及注册费,应缴纳养犬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15元。养犬许可证(含副本)经过年检内容需要变更的,收取工本费15元。

 五、丢失补领养犬许可证、犬牌,按每套20元收取。

 六、各区县公安部门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方可收费。

 七、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一律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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