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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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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托幼园所级、类证书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2003-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托幼园所级、类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目前大多数托幼园所“级、类证书”的有效期已届满,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至8月20日将对全市已认定级、类的托幼园所统一换发新的“级、类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发证书范围及条件

  1. 凡持有北京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证书》的托幼机构,均需更换新证书。

  2. 需更换证书的托幼园所,必须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意见》(京教学前〔2000〕004号)的有关要求,完成年度考核。

  3.经考核,园所办园条件、保教工作质量等已达不到原定级、类标准的,在换发新证书时则应酌情给予降低级、类处理;对拟提高等级标准的园所,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二、 工作要求

  1. 此次换发园所级、类证书工作是一项规范幼儿园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学前科应给予高度重视,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 各区县要将辖区内需更换级、类证书的各类型托幼园所(含国管局系统),按不同级、类填写换发证书登记表,并携带园所原级、类证书到市教委学前处统一更换新的级、类证书。

  3.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精神,国管局系统所属幼儿园的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工作,将于2003年9月1日起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托幼园所的级、类证书统一使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托幼园所评估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原盖有“北京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级、类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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