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市税三字[1989]762号

  【发布日期】1989-09-28

  【生效日期】1989-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762号)

门头沟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中的煤炭企业系指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所属的北京矿务局,不包括地方其它煤炭企业。

   2.规定中第五款“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本市最低限额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计征。

   3.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1989年9月28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b02f89a6b46d8cdc863a325a5bf8df2140f1b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