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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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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2000]87号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2000-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

(2000年3月31日京工商发〔2000〕87号)  为适应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网上经营行为是指:在北京市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通讯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网络经济组织应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利用因特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

  利用因特网发布经营性广告;

  利用因特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

  利用因特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应通过因特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HD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HD315网站网址是:http://hd315.com。

 三、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类型、经营范围、网络管理负责人、网络从业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注册域名、IP地址及网络提供商、网络地址、服务器的机器名及所在地点、其他事项。

 四、登记备案机磁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申请后,即予网上登记备案。同时,编制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代码并通过因特网提供备案标志,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在其网站首页设置备案标志。

 五、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备案机关应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备案申请后,调整相关备案内容。

 六、网络经济组织注销或终止网上经营行为的,应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机关在接到注销备案申请后,应撤销网络标志。网络经济组织依法被吊销法定资格的,登记备案机关有权终止其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撤销网络标志。

 七、已经取得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仍需取得合法从业资格。

 八、申请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不收取备案登记费。

 九、网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登记备案机关对网络经济组织的网上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十、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在的网上经营行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18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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