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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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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5号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1999-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

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5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四款“个人贷款不能用于别墅等高档住宅”规定。

 二、《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六款修改为: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70%,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须一律执行市中心有关个人贷款规定,此前自行制定的与市中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四、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办事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五、分中心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六、分中心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个人贷款,按相应额度,核减分中心明年个人贷款计划指标。有特殊原因,并报市中心批准的,可酌情核减。

 七、分中心违反本通知第四款或第五款,市中心在接到借款人投诉且查明情况属实后,扣减分中心明年业务经费指标。有特殊原因,并报市中心批准的,可免予扣减。扣减业务经费的标准,另行规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分中心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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