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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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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9]457号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京财综〔1999〕457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工商分局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及鉴证费(以下简称“规费”)及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全额上缴市工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分局及市局机关收取的“规费”(扣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和“两费”分别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预算内帐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其它事业性收费及代收的广告教育事业费,按月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罚没收入先进入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后,按月逐级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四、为了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基本帐户、支出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和系统拨款专用帐户进行核算。其帐户核算的主要内容是:

  基本帐户用于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支出帐户用于核算“两费”;收入过渡帐户只能收不能支,要将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时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设的收入过渡帐户后,扣除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国库);系统拨款专用户用于核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付给各工商分局的资金;属于其它收入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在基本帐户中核算。

 五、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应推行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六、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编制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收取的“规费”和“两费”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市财政局在安排预算时,要保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经费开支。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要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追缴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的资金外,还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每年年度终了,编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有关收费票据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发《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8〕483号)同时废止。

 附:1.《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开支范围》

  2.《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临时人员要按在职人员的比例确定。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和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购置费。

 八、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九、办案经费: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对案件举报人、协助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等。

 附件2:   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未纳入公务员系列的市场管理人员及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费用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工具、车辆等购置费。

 八、市场规划补助费: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市场的拆迁改扩建的费用补助。

 九、房屋建设维修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设投资及维修费用。

 十、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十一、个协经费:指拨付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费用。

 十二、办案经费: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对案件举报人、协助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等。

 十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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