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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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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市、区县财政比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6]272号

  【发布日期】1996-03-22

  【生效日期】1996-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市、区县财政比例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京财社(1996)272号)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北京市落实1994年下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安排了710名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148万元,得到了国家劳动部和中国残联的充分肯定和表扬。

  根据1994年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即市政府10号令,市财政局、市残联1995年4月10日联合下发了京财社〔1995〕457号文件,规定各区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本区县财政。最近我们在核收1994年下半年度的保障金时,区县政府领导反映,这项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难度也大,政策性强;区县和街道乡镇为完成这项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为切实组织好这项工作,充分调动和照顾基层工作的积极性,经市领导同意,从核收199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起,调整上缴市、区县财政的比例,即40%上缴市财政;60%上缴本区县财政(核收1994年下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市、区县财政的比例,仍按京财社〔1995〕457号文件执行)。有关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的京财社〔1995〕2463号文件执行,市里将在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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