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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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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9]592号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京地税企〔1999〕59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各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合伙、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正在规模发展的情况,及由于目前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核算办法和税前列支标准,造成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不利于税款的征收;这种状况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影响会计、审计、律师事业正常、健康的发展,也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考虑到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和其改制发展的需要,并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三、纯益率的核定原则

  纯益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的比率。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纯益率暂定为11%。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应税收入乘以纯益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纯益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1.各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

  2.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对各类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各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做为检查的重点,如发现有隐匿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3.实施定率征收后,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帐面亏损,不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对各事务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弥补,但对亏损额的确定,税务部门要纳入案头稽核的范围内。

  4.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年度汇算清缴中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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