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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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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 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政府令20号

  【发布日期】1991-07-13

  【生效日期】1991-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

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1991年7月13日市政府令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的良好景观,维护本市古都风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系指玉泉山(静明园)、颐和园、圆明园、燕园(北京大学未名湖区)、清华园及其周围的街区。

第三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内的下列地带、按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地带管理规定》中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

  一、玉泉山东路规划道路以东,以北50米范围以内;

  二、颐和园北路与香山路之间的京密水渠西规划河道隔离带以西50米范围以内;东规划河道隔离带以东,颐和园北路东段、香山路及其北延线(中央党校北围墙至圆明园西路段)规划道路以东、以北各50祢范围以内;

  三、圆明园西南角(一亩园)地区和颐和园路与西苑中路之间;

  四、颐和园路(万泉河路道路隔离带至清华园西路西口段)规划道路以南50米范围以内;

  五、清华园西路(北京大学东围墙至清华南路段)规划道路以南50米范围以内;

  六、圆明园东路南段规划道路与清华大学留学生宿舍东围墙南北延线之间;

  七、圆明园东路(清华大学北围墙以北至公路环段)规划道路以东25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和翻建工程,严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建筑内容、布局和规模,符合城市规划;建筑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与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必须采用中国传统形式;在三、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具有中国传统风格。

  二、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挑顶大修、装修门墙等项目,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三、道路两侧的重点景观,包括玉泉山、颐和园、圆明园和燕园的围墙、大门、影壁、牌楼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以及中央党校分院、蔚秀园的围墙,必须严格保护。

  四、新建工程应当按高标准增加绿地面积。原有的河湖绿地、绿化景观,必须保留,已被破坏的要结合建设恢复原貌。

第五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非规划建设用地内,不得进行新建筑工程。原有建筑翻建时,必须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和门墙装修,必须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按违法建设严格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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