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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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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定点粮店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粮发[1995]428号

  【发布日期】1995-07-14

  【生效日期】1995-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定点

粮店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1995)428号、京财商(1995)

1353号1995年7月14日)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公司、粮食工业公司、财政二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两委四局《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精神,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对现有国有定点粮店的改造,市财政安排专款由市粮食局建立专项基金对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为管好、用好这项改造资金,逐步建立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现对国有定点粮店改造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资金总额:

  国有定点粮店改造资金总额为8000万元,分两年投入,每年投入4000万元,由市财政负担。

 二、使用范围:

  对确定的城近郊区及远郊区县800个国有定点粮店分两年改造,安排资金6000万元,建立粮油配送中心安排2000万元。

 三、使用办法:

  1.由市粮食局建立国有定点粮店改造基金,专项用于我市粮食系统定点粮店改造,设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周转使用,财政部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改造资金采取无息贷款的办法滚动使用,暂定两年。

  3.粮店改造项目纳入城区建设整体规划,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后(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由区县粮食局与市粮食局办理借款手续,依据各区县改造粮店数量借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改造启动资金,分两年完成改造任务。

  4.各区县粮食局每完成一个国有定点粮店的改造工程,市粮食局按照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根据改造规模,另行借给部分改造资金。由区粮食局按市粮食局规定的还贷计划统贷统还。对逾期不还者,由费用补贴中扣除。

  5.区、县粮食局要结合粮店改造,同时引进连锁商业机制,选择部分网点连锁经营,并实行法人统一核算,统一配送。

 四、有关财务处理:

  国有定点粮店改造资金列入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反映,支用时在“在建工程”科目专项核算,工程完工验收后,对构成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在借款期内分期摊入成本。

 五、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负责对改造资金的发放、使用、回归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挪用转移改造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为便于此项基金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区县粮食局为单位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季向市财政、粮食局报送粮店改造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改造后经营情况。同时市粮食局对已改造、验收合格后的国有定点粮店实行经济效益的跟踪考核,各区、县粮食局要指派专人对国有定点粮店改造前后的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不断调整商品结构,改进经营方式提高国有定点粮店的经济效益。各区、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支持粮食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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