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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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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住房基金、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 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5]1191号

  【发布日期】1995-07-06

  【生效日期】1995-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住房基金、北京市职工住房

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6日京财建(1995)1191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进程,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京财建936号《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北京市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有关填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京财建936号文件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市属单位在主管部门或二级核算单位统一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区县属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在哪一级,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企业应填报《北京市1995年企业住房基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1995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积金表);

  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北京市1995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1995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积金表)。

 三、住房基金和公积金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住房基金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公积金表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以此作为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依据,办理有关财务、建帐、记帐、收支、调帐手续。

  企业、行政事业“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分别填写一式四份,应于7月25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签署意见后,各单位应于7月30日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住房基金表”和“住房公积金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各主管处(科)室,要负责本处(科)室所管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公积金表的核定审批、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的汇总工作。

 五、市、区(县)财政部门各主管处(科)室,核定审批的内容是:

  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

  2.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及单位交存额;

  3.单位住房基金或住房周转金可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4.财政拨款或需要列入“管理费”金额;

  5.财政拨款或列入“管理费”金额占单位(企业)交存额的比例。

 六、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审批后,将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分别退给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城建(房改)业务的处(科)室各一份。

 七、各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整有关帐目,划转有关住房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八、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应补填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审批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十、凡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一、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填表说明

  “住房基金表”由单位填写,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

  “公积金表”由单位填写,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

  住房基金表的填写

 一、住房基金各项目1994年期未数填报的时间界定:

  1.“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提取金额”按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累计余额填写。

  2.“公益金提取比例”按1994年提取比例填写。

  3.“自管住房租金收入”、“租赁保证金”、“住房周转金利息收入”、“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按1992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累计余额填写。

  4.职工售房单位收回金额按1994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二、住房基金各项目(公益金除外)“1995年1-6月实际数”按实际发生数填写。

 三、“住房周转金(小计)”为以下七项合计数。

 四、“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按售房已收金额减去1994年12月31日前已支出金额,再减去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售房款应上交财政金额后的余额部分填写。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上交财政售房款=售房款×10%;

  全额管理事业单位应上交财政售房款=售房款×85%;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上交财政售房款=售房款×60%;

 五、“财政批准在管理费列支金额”和“财政拨款”按公积金表中财政审批金额填写。

 六、按标准价优惠购房职工及配偶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按北京市房改方案确定的标准优惠购房的职工及配偶,按实际发生数填写。

              住房公积金表的填写

 一、“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实际发生额填写。

 二、“已按标准价购房职工及配偶人数”应与住房基金表相对应,“工资总额”按实际发生额填写。

 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1995年为5%,对以前年度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但低于5%比例的单位,应调整到5%;高于5%的单位,资金来源应由单位自筹解决,不得列支管理费或使用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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