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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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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 代理机构资 认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9-08

  【生效日期】2000-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公告

(2000年9月8日)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的,还须同时提交已代理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代理单位(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一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一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九、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否则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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