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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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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须进行专题论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市规发[2001]120号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2001-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

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须进行专题论证的通知

(市规发〔2001〕120号)各规划、设计、建设单位: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并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同时也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在我委于今年正式实施的《调整规划管理运行机制、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方案》中,对各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规定了:“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和规划意见书各项指标要求相对应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书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批准的专题论证报告2份”。现就具体操作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1.申报的设计方案中,凡建筑控高和建筑性质超出或改变《规划意见书》规定指标的10%以上时,应同时附专题论证报告一式2份。否则,综合处申报“窗口”不予接收。特殊情况,需由委领导或主管规划管理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入。

  在申报的设计方案中,虽对建筑控高或建筑性质进行了调整,但未超出《规划意见书》规定指标的10%,可按正常程序由综合处申报“窗口”报入,由主管规划管理处室进行研究,发出审定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

  2.调整建筑控高的专题论证报告应包括:提出变更的理由、依据、可行性及变更后产生的影响和对策等文字说明,建设项目周围不少于300米半径范围内现状建筑高度图、视线和景观分析图、沿街立项图等图纸材料。凡位于文物建控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旧城区和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控高调整幅度超过一个档次(建筑控高共分原貌保护区、9米、12米、18米、24米、30米、45米、60米、80米和100米十个档次)的建设项目,其专题论证报告还应另附包括周围环境在内的1:1000工作模型或透视图、照片或多媒体表现形式。

  改变建筑性质的专题论证报告应包括提出变更的理由、依据、可行性及变更后产生的影响和对策等文字说明,建设项目周围不小于300米半径范围内的现状用地性质图、规划用地性质图等图纸材料。

  3.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位于西城区和石景山区范围内的也可以分别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北方工业大学建筑学院编制。其它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可以做为参考,但不能做为正式附件。

  4.各编制单位可直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专题论证研究。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和我委主管规划管理处室取得联系。

  5.各规划管理部门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各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凡认真履行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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