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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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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6]2217号

  【发布日期】1996-12-12

  【生效日期】199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

对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京财税〔1996〕2217号)海淀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丰富首都文化娱乐生活,搞好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在“九五”期间对北京市有线电视台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实行营业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向用户收取入网建设费和用户收视维护费后,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营业税,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见附表一),经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各一份,经两局共同审核,再办理已征收营业税的返还手续。

 二、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收入仅指网络建设中向用户收取的入网建设费和用户收视维护费,不包括其他收入和代收费用。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将入网建设费和用户收视维护费与其他收入和代收费用分开,单独申报。

 三、对于返还的营业税,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应专项用于网络建设,并于每年1月底前提供返还营业税税款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经海淀区地税局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各一份。

 四、鉴于1996年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台和网络中心都为网络建设向用户收取了入网建设费和用户收视维护费,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1996年缴纳的营业税都予以返还。从1997年起,只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五、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期限为“九五”期间。

  附: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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