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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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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文教[1995]100号

  【发布日期】1995-10-01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编制教育

经费年度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文教(1995)100号京财预(1995)

2370号1995年10月1日)市高教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劳动局,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教委: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5〕77号《关于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编制北京市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对于统筹全市教育经费的收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财〔1995〕77号文件,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安排要求,负责做好本局、本区、县的1996年度教育经费的计划编制工作。

 二、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工作,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确定的“三个增长”原则,进行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编制,以保证预算编制工作的合法性。“三个增长”比例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考虑教育部门的实际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市、区财政财力的可能;明年是“九五”计划第一年,要将1996年的教育经费年度计划与实现北京市和各区、县“九五”规划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以1994年教育经费统计和1995年1―10月份教育经费决算数据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到北京市物价上涨指数(商品零售价格与教育密切相关的物价上涨指数)的因素,来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我市“九五”期间教育部门的“十大工程”将启动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充分预计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好需求计划。

 三、请市教育局、市成人教育局根据教财〔1995〕7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局“九五”发展规划,对区、县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进行指导,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编制的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分别报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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