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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6]42号
【发布日期】1996-01-18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京财农(1996)42号)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综字(1995)43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农综字(1995)7号文件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必须开设农业综合开发(包括本级回收的借款、上级财政下达或回收的间歇资金)的专项资金帐户,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避免资金被长时间滞留或挪借他用。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不在周转金的清理整顿之列,也不包括在财政周转金范围内。按文件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要单独开户、单独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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