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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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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强街道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发[1996]14号

  【发布日期】1996-09-30

  【生效日期】1996-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街道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30日京发〔1996〕1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街道工作是城市工作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首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街道工作机构承担的城市管理、服务群众、稳定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为进一步推动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社会全面进步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区和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现就加强街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街道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首都城市性质和服务功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区和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城市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引导街道经济健康发展,努力把所辖地区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经济繁荣的文明地区。

  (二)奋斗目标:

  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街道工作者;探索街道一级较为完善的、适合首都城市功能的现代化管理办法;基本形成系列配套的社区服务网络,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方便、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为在21世纪中叶,把北京建设成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度现代化的国际城市奠定基础。

 二、街道工作机构的体制和职权

  (三)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区委的授权,领导辖区内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人民武装等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四)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或专职人员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起以派出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以工商所、税务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市场秩序管理体系;以市容园林、房管、规划等部门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市政监察体系和以街道民政、劳动等部门为主要承办单位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依法按程序赋予街道办事处领导辖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按照适当集中、加强基层管理的原则,对涉及基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集中在区、街,适当分工,以街为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日常执法。

  (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规范、壮大街道财政。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理财护税的积极性,使街道财力逐年增加;严格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街道财政实行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增加收支透明度,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增加街道财政对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切实为居民办实事。

  (七)建立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制度。常务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负责人和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参加,共同研究、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地区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其它社会性工作。会议形成决议后,与会单位要认真执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八)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派出(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和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定期组织居民和驻街单位代表并邀请住辖区内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街道办事处和上述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之前,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听取并重视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街道经济要逐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由行政管理向资产管理过渡,形成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经营管理机制。发展街道经济要立足于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积极安置社会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街道办事处对已开办的集贸市场要委托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或企业单位管理,尽快实现政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

  (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提前将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方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通报。施工建设中,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设施;会同市、区建立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扰民,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街道办事处应参加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部门组织的对本辖区内居住小区工程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设施或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街道办事处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予以纠正并实施处罚。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组织协调驻街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民区达标活动,创建安全文明居民区,使居民区达到市政设施基本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干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居民活动促进廉政建设。

  (十二)“九五”期间,市委党校和市行政学院要分期分批轮训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

  (十三)居委会干部来源除原有渠道外,还可以从街道机关和企业干部中选派,到居委会工作后,原待遇不变;也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中选聘。选派和选聘的居委会主任人选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后上任。

  (十四)为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适当增加事业编制管片干部,街道办事处按每5个居委会配备1名管片干部的标准执行。干部可以办事处现有人员调剂,也可从企业优秀下岗人员中选聘,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定岗定位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市、区、街各负担三分之一。

  (十五)适当增加居委会办公经费。每个居委会每年办公经费增至1000元;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主任生活补贴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城近郊区新建的居委会,一次性拨付经费2万元,用于居委会建设和开展管理、服务工作。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街各负担三分之一。

  (十六)今明两年,市区建设单位要按规划标准对已建成的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齐补足,其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等按规定收费标准缴纳。在建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要同步实施。对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性质的,街道办事处要予以纠正。

  (十七)居(家)委会在不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开展便民微利的生活服务活动,但居(家)委会正、副主任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给居(家)委会下达发展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创收指标,不得以此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

  (十八)成立市一级的街道工作专门结构,负责协调处理街道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关心、支持街道工作。

  (十九)区委、区政府要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街道工作的同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街道工作,切实帮助街道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加强街道领导班子建设,选调思想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中青年干部担任街道主要领导职务。

  (二十)街道工委、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把主要精力放在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上,下大力抓出成效,带动和促进辖区各项工作,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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