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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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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

  【发布日期】1989-11-05

  【生效日期】1989-11-15

  【失效日期】1997-12-3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城区、近郊区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支路、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和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城区、郊区城镇城市道路和一般支路、街巷、胡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保洁员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农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

内由经营者负责。

  五、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门前三包”责任地段,按《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天早晨定时清扫,并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二、做好经常保洁工作。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站或垃圾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雨水口内。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五、运输流体、散体物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飞扬。

  六、冬季降雪时,须按当地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地段,清扫积雪。

第五条 在城市主要干道、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维修作业产生的渣士、污泥、树枝等弃土弃料,由维修作业单位随时清除,并在24小时内清运干净;在其他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产生的上述弃土弃料,应在3日内清运干净。

第六条 新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和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的竣工验收,须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清扫保洁。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含边施工边通车的)的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按道路每一责任地段处责任单位50元罚款。

  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未达到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要求的,处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三、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或未保持果皮箱体整洁的、果皮箱周围严重脏乱的,处责任单位50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5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土弃料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天罚款5角,并处责任人5元罚款。

  五、在城市干道和公共场所运输流体、散体物品沿途遗撒的,按遗撒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并处直接责任人3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地段扫雪的,处责任单位50元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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