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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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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征收米价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2]780号

  【发布日期】1992-05-23

  【生效日期】1992-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征收米价的通知

(京财农(1992)780号1992年5月23日)各郊区县财政局: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2)价农字64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决定今年提高小麦、稻谷、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这次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后,农业税计税价格也相应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从1992年起,农业税计税价格从0.5316元/公斤调整为0.6506元/公斤。请按照粮食提价的实际执行合同定购价格,将农业税收入任务在今年新粮上市,农业税夏征工作开始之前落实到纳税单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附件:1.农业税征收米价调整说明

     2.农业税任务分配表(略)

 附件:      关于调整农业税征收米价的说明

  农业税征收对象依据是粮食。1962年中央分配给我市农业税任务10700万斤(小米),此基数一直未变。因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式,今年国家提高了粮食订购价格,财政部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从0.4862元/公斤调整为0.5804元/公斤,每公斤提高9.42分,增长19.37%。

  30年来,因耕地数量减少,全市农业税计征额下降为9548万斤,低于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任务数,因此如执行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计税价格,则完不成中央分配给我市的收入任务。为保证完成中央分配的任务数,经测算我市计税价格调整为0.6506元/公斤,比原来的计税价格0.5316元/公斤提高了0.119元/公斤,增长幅度22.38%。预计全年约可征收3200万元,比中央核定我市3105万元的任务预计增加95万元,考虑到农业税按政策规定因灾减免因素,在分配给各区县任务时考虑了200万元减免机动数,这样实际分配给各区县的农业税任务总额为3000万元,与中央下达任务3105万元的差数,由特产税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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