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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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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及不准参 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1

  【生效日期】1995-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

宴请及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的规定

(1995年6月11日)  为了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及“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档消费娱乐活动”和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狠刹公款吃喝公款娱乐歪风”的工作部署,为加强税务队伍廉政勤政建设,保证税务人员秉公执法,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结合本部门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不准接受纳税户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宴请;

  2、不准接受被检查纳税户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3、基层单位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无法回本单位食堂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

  4、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指导检查工作,一般在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一律按工作餐标准,购买盒饭或吃方便快餐;

  5、基层工作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

  6、对一些单位并非单独邀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庆典、宴请活动,经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二、税务人员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

  1、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举办庆祝、联谊、娱乐等活动;

  2、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3、下级机关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组织活动;

  4、上级机关不准要求下级单位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纳税户以各种名义邀请的旅游活动;

  6、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打台球、麻将等活动;

  7、不准参加纳税户邀请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8、不准借工作之便到营业性鱼塘公款钓鱼。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上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纪律,发动群众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任何一条属于初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补交消费费用,扣发1到3个月奖金;属于再犯的除补交消费费用外,扣发3至6个月奖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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