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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2000]80号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2000-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来京人员租赁
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8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对向来京人员出租的私房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时,向出租方收取“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2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500元。
二、非住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4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元。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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