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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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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公共维修基金代收工作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物〔2002〕353号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2002-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代收工作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2〕35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小区办:

  现将关于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小区办联系。

  一、开立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

  各区县小区办应在银行(以光大、工商、建行、农行、商业银行等为主)开立一个公共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该帐户的性质须为一般帐户,只能用于关于维修基金的现金、转帐支票、汇票的存入及转帐业务。其中转帐业务只能转到由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公共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户名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帐户)。各区县小区办在开户时,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按月整理装订原始凭证、设立维修基金专用帐簿

  各区县小区办应在每个代收日四点半前,将已收到的现金或支票存到银行,填写进帐单或现金存款凭证。之后应将银行进帐单(或现金存款凭证)与相对应的记帐凭证联用大头针或曲别针固定好,做为记帐依据。

  各区县小区办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款项汇出到市小区办帐户内,不得将款项隔月滞留在帐户内。将款项汇出后,应将信汇凭证或进帐单(附支票存根)放在相对应的进帐单、专用收据第三联(记帐凭证联)后面别好。每次结息日后,根据银行的利息单据金额,在银行日记帐上单立帐页记录,并每半年将利息汇出到市小区办帐户。上述原始凭证应按月将装订成册,及时归档,接受年审。

  各区县小区办应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及现金存款日记帐,按年度分簿建立。每日收款及转帐(信汇)后,根据原始凭证(进帐单、现金存款凭证、信汇凭证、维修基金专用票据记帐凭证联)及时登记帐簿,收入款项记借方、上交市小区办款项记贷方。退款时,用红字记在借方(合计数时做减项)。当日记小计、当月记合计,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记载清晰。帐簿及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三、正确使用与管理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市小区办应建立专用票据领用台帐,准确登记各区县小区办领用票据的起止号码、数量。领用人须在核对后签字,待将存根交回时核销。各区县小区办对领回的专用票据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专用票据只能用于收取维修基金,不可做其他任何用途。启用票据后如发现缺号、漏号、错号、重号,应及时向市小区办报告处理。票据使用前,除“存根”联外,均应加盖财务专用章。使用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依次使用,写清内容,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谁开票,谁签收款人名。出现填写错误时,各联加盖作废章(或写“作废”),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收取支票时,收据中的“付款单位”要与支票上的印章名称(出票单位)相符,不得空项,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某某某交)。收取现金时,应在点清现金后在“收据”联(第二联)加盖“现金收讫”章。

  各区县小区办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据“存根”联整理好送交市小区办,并在装订封面上注明起止号码、使用单位、使用日期及收据金额合计数。市小区办收到交回的收据后,在登记台帐上核销,妥善保存,接受年检。

  四、收款及交款的操作要点

  (一)支票

  收的环节:应注意:(1)检查收到的支票是否平整、印章是否清晰,密码是否填写清楚;填写内容是否规范;不收过期支票和远期支票。(2)

请交款人用铅笔在支票背面写明联系人及电话。

  填的环节:用签字笔填写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日期、收款人、金额、用途。此外背书填写:开户行、委托收款、盖章、日期。

  存的环节:按拟存金额填写进帐单(工商行支票要分类入帐)。

  (二)现金

  收的环节:注意:(1)验真伪。发现假币,退还交款人。(2)数准确。当面点清钱款后开具专用收据;清点过程中如发现有误,应当即向交款人说明,若交款人要求退回款项重新清点,可退回交款人。

  存的环节:每日做日终时,应注意将现金总数与专用收据金额核对,做到专用收据、计算机汇总数和现金金额三者相符。存款时填写现金存款凭单。注意二个人同时送款。

  五、对帐及其他

  每月中旬应及时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对帐,逐一勾对,确保收支款项与银行对帐单金额完全相符。对帐单应逐月累计装订。

  发生银行退票时,应按交款人背书电话联系及时换取新支票,退票凭单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工作交接时,负责收取维修基金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要列出所有帐务明细单,经本人、接管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交接。

  本要求未尽事宜,可与市局小区办或区县局财务部门联系并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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