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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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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印花税”、“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89]152号

  【发布日期】1989-02-28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印花税”、“筵席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8日京财预(1989)152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7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改变缴款的预算级次和有关缴库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入库级次和缴款办法

  我市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和“筵席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属于中央和市属单位上交的入市库,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属于区、县单位和个人上交的入区、县库,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我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入中央库;其余的百分之五十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部分,中央和市属单位上交的入市库,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上交的入区、县库,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上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按照五、五分成比例,“中央与市级”和“中央与区、县”,各填写两份不同级次的缴款书同时缴库。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时,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科目缴库。

 二、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根据《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支库在中央级预算科目中,增加26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在市级和区、县级预算科目中,分别增加26款“城镇土地使用税”、33款“印花税”和34款“筵席税”科目。以上新增三个科目,市级日报归属在“209”税种,区、县级日报归属在“304”税种中。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京财预(1988)1729号《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各区、县按原规定暂入市库的收入,要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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