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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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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定区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人员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7]1707号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区县

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人员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6日京财建〔1997〕1707号)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使区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分中心”)经费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办发〔1996〕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经费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各区县分中心人员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核定下达,并抄报市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人员经费是指管理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

  人员经费应根据管理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原则上比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进行核定。开支范围仅限于本区、县负责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分中心在编人员,各区县房改办人员经费、聘用的临时工费用均不得在此列支。

 三、人员经费应从本区县分中心住房资金所获利息中列支。

 四、区县分中心的业务经费暂由市财政局核定下达给市中心,市中心根据各区县实际需要分解下达。

  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县分中心经费进行监督,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业务经费要按市中心下达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五、区县分中心经费的管理比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本着节约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人员经费当年如有结余,应向本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

 六、区县分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向本区县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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