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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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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各区县财政部门国债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债[1997]911号

  【发布日期】1997-07-07

  【生效日期】1997-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各区县财政部门国债管理职能的通知

(京财债(1997)911号1997年7月7日)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5号《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精神,现就各区县财政局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维护国债信誉,确保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各区县财政局要发挥对本地区国债市场的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区(县)国债承销,分销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

 二、对本市区(县)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交易、兑付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财政局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行国债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扰乱国债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本区(县)国债兑付工作,并对市财政局核拨的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汇总兑付报表,开展常年兑付业务。

 四、根据授权及具体要求,配合市财政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国债发行、兑付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国债代保管凭证》。

 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债(1996)1001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系统国债券清点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已兑付国债券的清点、互点等销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立规范的国库券券库管理制度,配合市财政局对本区(县)内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券进行审核,协助市财政局对本区(县)所辖区域内的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库进行定期检查。

 九、实施各时期市财政局规定的其它业务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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