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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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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5]27号

  【发布日期】1995-04-08

  【生效日期】1995-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精神,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和工程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基金。5年内,市财政每年拨款500万元,市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多种渠道每年筹集资金500万元,这两项资金作为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基金,专项用于与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的合作项目。

   二、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在三峡库区以各种方式联合兴办资源开发、移民安置的合作项目,除享受当地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外,在符合基本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本市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市政府责成市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在5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每年解决3000万元贷款,专项用于与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的合作项目。

   三、鼓励三峡库区企事业单位发挥当地优势,在京联合兴办合作项目。除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10年内免征对方应在京缴纳的地方各税。

   四、本市调整产品结构更替下来的二手设备,用于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搬迁项目的,可以优惠价格投资入股或转让。

   五、有组织来京从事劳务的三峡库区移民,本市有关部门免收其管理费。对本市派往三峡库区协助库区开展移民工作和承办合作项目的人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帮助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并在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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