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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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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8]101号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1998-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101号)市属各有关局:

  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从9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市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逐步实行归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要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对离退休经费要设专人管理,单独建帐,保证离退休经费专款专用。

 二、各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分别由几个部门分管的,应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应按“零基预算”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合理编制离退休人员经费年度预算。

  其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根据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实有人数(不包括单位管理的退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

  (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实有人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

 三、事业单位编制的离退休经费预算必须符合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并附预算编报说明,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预算安排,以当年9月末实有人数为准,财政以此核定下年度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当年9月末至次年9月末新增加的离退休人员,由于年初已按在职人员核定了经费预算,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财政部门不再调整单位离退休经费年度预算。其经费支出,在相应款下的“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下列支,年末按决算要求在有关栏目内填报。

  离退休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执行中除因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确需进行必要调整以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预算。

 四、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

  按照1998年财政部编制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要求,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在预算支出科目18类1803款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下列支。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决算,是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性文件。事业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规定编报经费决算,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情况及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情况建立个人台帐,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经费分析指标,使离退休经费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电算化轨道上来。

 五、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妥善解决经费归口管理和经费指标划转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支出水平,不得因划转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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