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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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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北京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热价管理,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修订后的热价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蒸汽价格

  北京热电厂供我市计划内的工业蒸汽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热价执行。市热力公司供应计划内蒸汽的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现行价格为每吨60元。

  鉴于目前蒸汽供应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我市其他热电厂和各锅炉供热厂直供的蒸汽价格,须按成本和供求情况由市物价局审定。

 二、供暖价格

  1.热力供暖价格

  北京热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下:

  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下同)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为20元。

  2.锅炉供暖价格

  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

  (1)燃煤锅炉供暖价格

  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18元(没有二次热交换的16元)。  

  (2)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锅炉供暖价格供应居民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35元。

  3.以上价格一律为到户的供暖价格。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和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各0.75元,二次水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2元。

  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米的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按75%计算。

 三、生活热水价格和加热费标准

  市热力公司生活热水加热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供应的生活热水价格,原则上由供应单位与用户协商制定其价格。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如特殊的供热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需提高价格的,一律报市物价局审批。

  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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